不动产用途等的变更;⑥不动产所属行政管理区的区划变动,即县市区、街道、街坊、乡镇等边界和名称的变动;⑦权利取得方式、或权利性质、或权利类型发生变化。Р2. 新设界址与界址变化的不动产权属调查Р根据不动产现状确认的结果,针对新设宗地与界址发生变化的情形,依不动产的类型,其权属调查方法为:Р(1)房屋的权属调查方法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执行,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Р(2)耕地的权属调查方法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РNY/T 2537-2014)执行,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Р(3)海域的权属调查方法按照《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2009)执行,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Р(4)其他土地的权属调查方法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2012)执行,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Р3. 界址未变化的不动产权属调查Р根据不动产现状确认的结果,针对界址未发生变化的情形,首先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实地核实调查,然后按照下列方法开展权属调查:Р(1)如不需要到实地核实调查,则在复印后的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重新绘制草图。Р(2)如需要到实地调查,则经实地核实调查后,依不同情形,其处理的方法如下:Рa. 发现不动产权属状况与相关资料完全一致的,按(2)的规定处理。Рb. 发现不动产权属状况与相关资料不一致的,应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用红线划去错误内容,标注正确内容,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Рc. 发现原界址边长或房屋边长数据错误的,应在原草图的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标注检测数据,重新绘制草图,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Р(三)不动产测量Р不动产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宗地(海)图和分户房产图的的测绘、面积计算、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撰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