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代替。Р第五章监督管理Р第二十九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Р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Р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同级发改委、经贸委(局)等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Р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通报。Р第三十二条各市安监局应当分别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省安监局备查。Р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Р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处罚。Р第三十五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设计的工作单位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和违规设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罚。Р第六章附则Р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Р第三十七条涉及国家管理实施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做好属地监管工作。Р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申请书Р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Р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Р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Р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Р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Р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