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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155KB

文档介绍
为资格审查的参考依据。Р可选择信用评价标准中涉及企业扰乱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重大失信条款列入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对《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中涉及上述条款的企业,招标人可限制其在该项目投标。Р评标时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法,其中信用标分数按照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的一定比例确定。Р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约定对信用评价高的A类企业可减少或者免收履约保证金收取,或在质量保证金的退还、付款进度等条款给予适当的优惠。Р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资质管理、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РA类企业实行激励机制,扶持企业资质升级,优先推荐申报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及各类奖项评定。РC类以下企业实行预警机制,企业资质动态审查,限制其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Р第五章监督管理Р第二十七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Р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园林绿化企业依法诚信经营。Р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Р第三十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认为有关部门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Р第六章附   则Р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Р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Р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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