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有关整治“两非”工作的相关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Р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Р4、定点施术制Р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Р5、信息通报制Р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填报区妇幼保健所,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Р6、责任追究制Р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江苏省人大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Р出生实名登记制度Р Р       为了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出生人口登记,根据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卫生部门要求,建立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有关工作要求如下:Р       一、建立出生实名登记制度Р       各医疗机构要实行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对住院分娩产妇相关信息进行实名登记。实名登记内容包括:产妇及配偶姓名、民族、出生年月、现居住地地址、户籍所在地地址、身份证号码,新生儿出生日期、性别,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填写内容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严禁涂改。Р       二、落实实名出生统计报告制度Р      各医疗机构要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统计报告工作,医疗机构确定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助产、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制度,每月5日之前向区妇幼保健所上报汇总数据,区人口计生局和区卫生局将定期交换数据,加强协调配合,对各医疗机构定期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Р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Р       各单位负责统计报告的专职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如实登记、上报出生人口情况。对弄虚作假,伪造、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虚假身份证件等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