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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清欠方案大全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结算达成协议的,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在结算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者赔偿损失的,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法院均不应支持。Р 但是,如果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结算协议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又或者是发包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承包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主张变更或者撤销结算协议。当然,撤销权应当在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Р 五Р 向发包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权Р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Р 根据该规定,当发包人无力支付或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但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承包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之诉,请求发包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承包人自身的债权为限。Р 六Р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Р 根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建设工程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指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自然人等民事主体。Р 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其较好的诉讼策略是以业主为被告,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决定是否追加总承包人、转包人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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