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海关任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Р3.2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制度Р3.2.1 野生植物保护法概述Р野生植物是指以森林、草原等自然环境为住手而生存的,示经人工栽培的植物的总称,包括已经发现但未命名的植物。Р野生植物具有以下特征:野生性、可驯化性、财产性。Р3.2.2 野生植物管理的法律规定Р3.2.2.1 野生植物采集许可制度Р野生植物采集许可制度是指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凭采集证方可进行采集的法律规定。Р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遵守的规定:Р(1)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省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采集证进行,并且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Р(2)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采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报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Р3.2.2.2 野生植物出售和收购制度Р野生植物出售和收购制度是指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出售和收购活动进行管理的制度。Р(1)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出售和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Р(2)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方可进行。Р(3)为加强对出售、收购等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管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进行监督检查。Р3.2.2.3 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制度Р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制度是指对出口国宝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进行管理的制度。Р(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特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