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为目标,以强制管理作为税收实现的主要手段,征纳双方在征纳活动中居于不平等地位。该模式强调税收征纳关系对立性,增强纳税人非遵从行为的风险与成本意识。该模式强调行政手段对履行税收职能的重要性,往往以行政手段下达指令性税收计划,纳税人处于被监督、管理的地位。它最能体现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适用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税收征纳双方对立性强,纳税意识薄弱,税收法治建设落后的社会经济环境。它是自税收产生以来,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各国普遍采用的模式。Р 2.执法服务型。如美国目前实行的税收征管模式。这种模式假定纳税人是遵从的。因为:第一,可以假定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是公平合理的,税收取之有道,用之合理,符合纳税人的利益并为纳税人所认同;第二,征纳双方的博弈是无限次重复博弈,纳税人为了长远利益选择与税务部门合作;第三,税务部门具有强大的征管能力。并且,实证研究也证明,税收的绝大部分是在不受税务部门实际干预的情况下筹集到的,该比例一般在80%以上。例如美国联邦税收2000年这一比例达到98%左右,我国这一比例1999年约为86%.执法服务型模式是以纳税人整体遵从为假定前提,强调税收征纳关系统一的一面。税务部门在执法的同时强调服务的功效,并以此为实现税收的主要手段。征纳双方在征纳过程中地位平等,共同推动税收实现。该模式并不否认征收税款是税务部门的职责,只是将其建立在更广泛和更高的行为标准上: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受到关注,纳税人被视为服务行业中的顾客对待;税务部门扮演服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双重角色,帮助纳税人理解和履行税法义务。该模式适应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社会中介服务发达,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强,法律比较健全的社会经济条件,体现了现代税收征管文明,是收入管理型模式的发展。Р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法服务型模式更有利于社会信誉机制的建立,更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纳税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