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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办事指南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Р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出示和提交的材料:Р(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Р(2)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Р(3)出示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Р(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Р收费标准:无收费Р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Р审核意见告知:收到市民宗委审核意见后,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告知申请人审核意见及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Р地址:象州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象州县象州镇教育路中段)Р电话:0772-4362705Р监督电话:0772-4351692Р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流程图Р(法定办结总时限:30个工作日,其中县级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Р申请人提出申请Р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Р不属于本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Р县级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Р Р Р 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形式Р 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Р设区市民族事务部门业务科审查(共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Р?Р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Р科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1个工作日)Р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查(共限3个工作日)Р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1个工作日)Р设区市民族事务部门领导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并反馈给县级民族事务部门(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Р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告知申请人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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