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Р3.4计价风险Р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3.4.2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Р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Р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Р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Р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K.2或K.3 (同一工程只能选择一种)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规范第9.9.1,9.9.3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Р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Р3.4.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条的规定执行。Р4工程量清单编制Р4.1一般规定Р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Р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