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特别具体,缺乏监督、惩罚条款,给一些地方和单位留下一定的豁口和寻租博弈余地,违反《规范》的行为常常发生。另一方面现行《规范》中很多条文操作性不强,摸棱两可,使工程项目参与各方特别是甲乙双方对规范中关键问题理解差异等原因,使广大造价人员在实际造价管理工作中非常迷惘,伴随而来的操作失误和由此导致的纠纷,使各方蒙受巨大的损失。Р4.现行08《规范》对于建设项目的风险内容、责任划分不清楚,使承发包双方风险责任不明确。现行《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实际操作中,对于甲乙方风险分担责任、价格风险调整幅度等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最终导致造价纠纷扯皮不断,市场秩序乱上添乱的混乱局面。Р二.从微观角度,《清单规范》实施中本身缺陷而导致的问题Р5.现行08《规范》对于甲供材料设备、乙供材料设备的责任规定缺失,导致甲乙双方争议不断。现行《规范》对于甲供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提供方式、投标方法、消耗数量、结算抵扣;对于乙供材料设备的采购程序、质量标准、责任承担等规定缺少具体规定,最终导致甲乙双方争议不断。Р6.现行08《规范》对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规定不清,监管部门不明确、使投标人投诉无门。现行《规范》虽然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时间、备案单位、投诉部门,可对于受理投诉的部门职责规定不清(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惩罚措施不力,具体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投标人投诉无门,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条文就形同虚设。Р7.现行08《规范》对于施工阶段工程计量缺少相应规定,致使进度付款支付受阻。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和依据。而现行《规范》对于计量原则、计量程序、计量责任等没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导致支付不及时引起工程款拖欠进而而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