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的条文: Р 11.4.1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Р 11.4.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Р 11.4.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Р 11.4.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以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Р 3.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计量的规定Р 08版《规范》采用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则,13版《规范》则在单价合同计量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总价合同计量规定,还增加了总价合同下,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计量的程序及要求,但工程量与合同实施中的差异调整基本延续了08版《规范》中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时的工程计量原则的规定,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Р 4.关于最终结清的该规定Р 13版《规范》新增了关于最终结清的规定,第116.1条规定:“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除此之外,13版《规范》第11.4.1条:“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发包人有权保留部分质量保证金”,这是从质量保证金的角度对最终结清进行的阐述。Р 以上是本人就13版《规范》的变革与创新所做的探析。Р 参考文献: Р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Р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