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中列出的工程量(清单量);Q1——最终完成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量(完成量);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合同报价);P1——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新单价);(公式1-1)(公式1-2)(公式2-1)(公式2-2)一、综合单价调整(一)、首先按《发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调整或双方协商调整。(二)、当《发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时,按如下方式调整。1、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在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考以下公式调整:(1)当P0<P2×(1-L)×(1-15%)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P1=P2×(1-L)×(1-15%);(2)当P0>P2×(1+15%)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P1=P2×(1+15%);(3)当P2×(1+15%)>P0>P2×(1-L)×(1-15%)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可不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合同报价);P1——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新单价);P2——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控制价);L——规范第9.3.1条定义的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二、总价调整(一)、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可理解为:115%以内(含115%)完成量按原合同综合单价结算,超出115%部分工程量按调整后综合单价结算。(二)、当Q1<(1-15%)Q0时:S=Q1×P1可理解为:少于85%的工程量全部按调整后综合单价结算。式中:S——某一分部分项工程最终结算价(结算价);Q0——发包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清单量);Q1——最终完成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量(完成量);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合同报价);P1——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新单价);(公式1-1)(公式1-2)(公式2-1)(公式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