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综合单价计算。Р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Р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Р5.2.3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 3.1.2、3.1.4 和 5.2.1 条的规定计价。Р5.2.4 其他项目费Р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Р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Р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Р 3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Р 4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Р5.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 3.1.5 条的规定计算。Р 5.3 投诉与处理Р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Р价公布后 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Р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Р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Р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Р 3.相关请求和主张及证明材料。Р 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Р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Р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Р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的投标人。Р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 5.3.1 条规定。Р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 3.5.2 条规定的。Р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投诉后应在不迟于次日将受理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Р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Р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