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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监测与定期发布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医疗服务信息,建立参合农民平均医疗费用通报和警示制度。Р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有临床医药专家和物价管理专家参加的督查组,按行政管辖范围,对群众举报或反映强烈的、医药费用过高的、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不定期督查。Р第四十八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级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办法,将新农合服务、医疗服务、费用控制等指标纳入专项考核的基本内容,组织开展年度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定点与签订协议的依据。Р第七章罚则Р第四十九条按照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的原则,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或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Р第五十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级新农合医药专家库,负责组织医药专家对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性、医疗费用合理性等进行审查与裁决。Р第五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造成不合理医药费用支出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合作医疗基金与参合农民均不予支付;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停3个月以下定点资格等处理。Р(一)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农民收住入院的,或将符合出院标准应予出院的参合农民继续滞留住院的,或不具备基本诊治条件,截留参合农民住院的;Р(二)未审核而将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医药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Р(三)非诊疗需要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或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使用非本病种治疗药物的,医嘱外滥用药的;Р(四)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导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Р(五)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私立项目收费的;Р(六)违反药品价格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的;Р(七)使用自费药品及诊疗项目,未履行告知、签字手续的; Р(八)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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