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严防施工中破坏地下电缆、管道及其它构筑物。Р 第二十七条 新投产或检修后的机电设备试车前,必须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做好检查,履行规定手续,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确认无误后按规定信号进行试运行。Р Р 第八章 施工安全管理Р Р 第一节 施工安全Р Р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施工工地必须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任何单位不得将工程和项目发包给无《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的单位施工。Р 第二十九条 在矿区各施工工地执行《北京市建筑工地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在其它地区的施工工地执行当地有关规定。Р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措施编制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做到“无措施不施工”。Р 第二节 设备大、中修Р Р 第三十一条 设备大、中修必须成立安全生产指挥组,在工程指挥组的领导下,统一协调大、中修施工中的安全工作。Р 第三十二条由安全生产指挥组负责提前三天制定安全协议和临时安全规定,参加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Р 第三十三条 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牌》、《送电牌》规定,无牌人员严禁从事检修和送电工作。Р 第三十四条 为检修而架设的杆、线、管、绳及拆除的各种安全装置及设施,检修完毕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或恢复,并达到标准。Р Р 第三节 安全协议Р Р 第三十五条 安全协议是适用于工程建设甲、乙双方,及工作性质不同人员交叉作业的全过程管理的一种必要的补充形式。Р 第三十六条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及检修项目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作为工程及检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同时生效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