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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94KB

文档介绍
监督检查和指导。Р3、特殊作业的范围:Р①从事高5米以上高空作业,如新建维修厂房、安装设备、更换天车(龙门吊)修建烟囱等。Р②机器设备大、中修和煤气设施点火,大修。Р③利用扒杆、倒链起重五吨以上设备或物件。Р④在异常情况下,需两部天车同时起重大件。Р⑤蒸汽锅炉、受压容器进行检修,更换重要部件或发生严重事故,应及时通知设备部门。Р⑥更新、改造、安装新设备,投入新措施,试车运行。Р4、遇夜间特殊作业由实施部门主管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Р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Р 为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锅炉、受压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Р1、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安装、使用,检查、修理、改选等重要环节,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司炉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Р2、锅炉、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必须是国家定点厂家,开炉运行必须经过市劳动局和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发证方可投产使用,各种资料存档备案。Р3、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排污自动报警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按规定检查,维护保养,发现异常状况,及时报告领导,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严禁带病运行。Р4、氧气瓶必须设专人保管,安全装置齐全、灵敏有效,严禁油脂沾染,不准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与明火保持十米以上的距离。Р5、因生产需要,自制受压容器,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制造,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Р6 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要设专人,焊接管路必须由经过主管劳动局的培训,考试合格的职工进行焊接,否则不准焊接。Р7、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规程、制度和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严禁睡岗、脱岗,玩忽职守,凡由此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要严肃处理。Р8、经过培训的司炉人员一律持证操作,不准随便调动,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每年组织一次学习、培训、考核,对两次考试不合格者,调离本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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