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五)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发生变更,不按规定告知有关机构超过2次的;Р(六)其他情节较轻的问题。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鉴定评审人员给予暂停鉴定评审工作处罚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国家质检总局。Р第二十九条鉴定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许可实施机关给予撤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的处罚:Р(一)未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Р(二)证书有效期内被处以暂停鉴定评审工作处罚超过2次的(含2次);Р(三)被处以暂停鉴定评审工作处罚期间继续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Р(四)工作不认真,鉴定评审失实,影响鉴定评审结论的;Р(五)填写虚假鉴定评审记录,出具虚假鉴定评审报告的;Р(六)故意刁难申请单位,情节严重的;Р(七)同一类鉴定评审项目,在两个及以上鉴定评审机构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Р(八)将鉴定评审人员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Р(九)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换证注册材料或者考试作弊取得相应资格的;Р(十)持有《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书》的在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受聘于鉴定评审机构的。Р(十一)其它情节严重的问题。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拟实施撤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处罚的决定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其鉴定评审人员证。Р第六章附则Р第三十条境外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则执行。Р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Р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Р附件: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申请表Р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样式Р3.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聘用证明样式Р4.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换证注册申请表Р5.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信息变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