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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客车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Р(二)擅自将旅游客运业务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Р(三)雇用被取消资格的驾驶员从事旅游客运业务;Р(四)违反游客意愿或强行将游客载至旅游景点、旅馆、饭店、商店等处参观、住宿、购物、用餐等;Р(五)零团费、负团费,靠客人购物提取回扣的手段获利;Р(六)驾驶员私自承接旅游团客运任务。Р第二十一条旅游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管、旅游、物价等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查处。Р(一)旅游客运车辆达不到“八统一”标准要求的;Р(二)旅游客Р Р运车辆不按照规定地点发车或随意改变行车线路、旅游日程的;Р(三)旅游途中丢甩游客或有其他侵犯游客合法权益行为的;Р(四)旅游客运从业人员有敲诈、威胁、殴打游客等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Р(五)旅游客运经营者有乱收费或拒不执行旅游车辆运输政府指导价行为的;Р(六)旅游客运经营者未办理营业执照而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的;Р(七)未与旅游客运经营者签订车辆统一调配合同,拒不执行车辆统一调配规定的。Р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交通运管、旅游、物价、公安及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Р第二十三条旅游客运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实行计分制管理。由交通运管部门依据省公路运输局颁布的《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办法(试行)》,车辆扣分累计达到12分者,重新进行培训,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或违章扣分达到满24分者,吊销从业人员资格证,并在两年内不得再从事旅游客运经营。Р第二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驶员,由交通运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Р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本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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