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评估是规划修改的前提和基础,原则上,规划修改前必须进行规划评估,且评估结果应符合规定条件。2、严格控制指标原则规划修改不改变主要调控指标体系设置,不突破规划约束性调控指标,通过区域内指标的调整,保证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不增加,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3、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规划修改充分体现促进集中布局和集聚建设的基本原则,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协调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总体布局,使土地资源与产业布局达到最优配置。4、生态环境保护原则规划修改方案应延续现行规划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按照保护优先、兼顾治理的要求,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推进土地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5、图文表、实地一致原则规划修改方案应具体到地块、图斑,确保文字、图表与实地的一致性,提高规划修改方案的可操作性。6、公众参与原则规划修改应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下开展,广泛听取规划修改涉及区域社会各界的意见,采纳合理性建议,并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充分听证、论证,按程序进行公示。规划修改依据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政策、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部令第4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工作规则》(吉国土资规发〔2013〕47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德惠市惠发街道和米沙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意见》(吉国土资规发〔2014〕7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3、技术标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