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经济损失,并按违约要求买方付给卖方拾万元人民币。Р 第七条【房地产交付】Р卖方应当于年月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Р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Р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Р第八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Р第九条【附随债务的处理】Р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未付房款中抵扣上述欠费。Р第十条【产权转移登记】Р买卖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根据买方需要,或按国家政策的规定,可依据生效后的该合同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卖方应按照行政机关的登记手续要求积极协助。Р第十一条【其他违约责任】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有关房屋所发生的建筑、装修、火灾、自然灾害等由买方自行承担,与卖方无关。Р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 10% 的违约金。Р第十二条【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Р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Р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Р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Р第十四条【合同数量及持有】Р本合同一式 4 份,卖方 1 份,买方 1 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Р第十五条【合同生效】Р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Р卖方(签字): Р买方(签字): Р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