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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工程成本管理10.10.11.doc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3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式中,主承包单位实际同样存在对其他分包的协调服务配合工作(如机电、铝窗、栏杆等单位),如按照广州公司的室内装饰分判模式,实际只是增加的四个装饰专业分包单位(室内装饰、室内木门、厨柜、木地板)与主承包单位一起共同施工,另机电单位增加了较多甲供材料的安装(如洁具、水暖件等)。因此,对主承包单位其本身的合约内容来说,增加的主要内容是:由于现场单位的增多,增加大量装饰材料的运输从而导致在精装修交楼模式中,主承包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必须考虑增加开办费项目中的大型机械设备(塔吊、人货电梯及井架等)来满足精装修施工过程中的垂直运输问题,而不是只以土建结构工程的工作量来考虑现场机械配置问题。增加的装饰工程导致工期延长(如高层增加约4个月时间)。主承包工程的工期不再只是其土建工程的单项工期,应是以整个项目全面竣工为要求的整体工期。正是由于工期的延长导致主承包单位在大型设备租赁时间延长、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以及其他开办费项目上会增加额外的费用,直接导致主承包合同成本的增加,值得注意。增加的协调服务内容同上述第1点所述,精装修模式对主承包单位而言实际只是增加了部分精装修工种的协调服务配合工作,按照广州公司的分判模式,相应其协调服务报价列项中应增加室内装饰工程、厨柜工程、木门工程(主要指室内木门部分)、木地板工程四项报价,另机电工程由于增加较多甲供材料的安装,其所报的协调服务价格与毛坯模式相比应有增加。具体协调服务内容如下:提供现场内的道路和走道给其他承包人共同使用。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提供主承包人在现场内的脚手架、支撑、爬梯、工作台等给其他承包人共同使用。提供其他承包人为保证施工安全所需的围板、围网、护栏等。在其他承包人施工需要时,提供照明(特别增加的是室内照明供室内装饰单位施工)。提供现场用水供其他承包人施工使用(这里增加的是室内装饰单位的用水),但不包括其他承包人的办公及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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