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学校关于严禁变相体罚学生的制度Р 大林学校梁锦耀 2004年9月3日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全国人大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两个法规,坚决制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特制订以下规定:Р(一)教师是教育者,应当关心、爱护学生,特别是关爱后进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以自身规范表率行为去教育、影响学生。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禁止教师采用打、骂学生,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停课等变相体罚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Р(二)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Р1、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情节轻的,除批评教育外,必须向学生本人或家长道歉。Р2、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虽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除必须向学生本人或家长道歉外,取消本学期或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且必须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作公开检查。Р3、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后果,对当事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Р4、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家长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有关费用一概由教师本人承担。Р5、对个别屡教屡犯者,除批评教育外,必须从严处罚。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