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均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其中2人的工作单位与出具收入证明的单位不一致;5人在其他商业银行已有90多万元贷款余额,其日常收入远达不到已有贷款的还款要求,且5人都已有过逾期记录。信贷人员就上述疑点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及申请贷款客户询问,客户解释不清并主动要求撤回贷款申请。Р案例点评:通过个人征信系统发现的诸多疑点,能够帮助信贷人员分析客户的真实贷款目的及还款能力。如果客户不能合理解释这些疑点,银行无需再投入人力物力,减少了不必要的投入。Р应用个人征信信息,为宏观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支持、参考方面Р案例1:Р客户王某于2010年8月向我行某支行申请一笔22万元的住房按揭贷款,经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发现,该客户的配偶于2004年7月在他行办理过一笔住房按揭贷款,现有余额12.4万元,因此可以判断客户计划购买的住房为第二套住房。我行按照第二套住房相关政策进行审批。Р案例点评:正确认定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是落实国家房贷新政的关键,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信贷记录为此提供了重要依据。Р案例2: Р客户李某在我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向我行说明该房产为首套住房,并在《家庭住房实有套数承诺书》中勾选了首套住房,要求执行利率八折优惠。经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发现,该客户除该房产外另有居住地址,且为自置。按照政策规定,不能给予优惠,电话通知客户,将有关政策规定向该客户进行了说明。Р案例点评:个人征信系统为商业银行执行国家房贷新政提供了实施依据,有效防范了房地产行业信贷风险。Р案例3: Р2010年9月,客户杜某到我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经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已有三笔住房按揭贷款,都已结清,加上此次贷款购房,客户已有至少四套住房,不符合国家限制三套房贷款政策,我行给予了说明,客户表示理解。Р案例点评:遵守国家及监管部门政策是银行合规经营的基础,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能有效的判别客户住房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