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的行为构成了虚开发票的行为,第三个是甲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货物名称为印刷品与实际交易商品不相符,甲企业与印刷厂的实际交易商品为纸张。Р (二)若从税务上来说:印刷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只需开具普通发票。而且开始时甲公司只是销售了100万元的货物给印刷厂,但是最终开具120万元的发票,有虚开发票行为。Р (三)按常规的程序应该是甲企业开具发票给印刷厂,然后收印刷厂的货款,才符合税法规定。如果是甲公司拿委托加工物资给印刷厂,加工完成后收回来,卖给购货方C公司,甲公司就可以开票给购货方C公司。事实上不是这样的,甲公司是虚开发票的行为,印刷厂是逃税的行为。甲公司应该开具税率17%专用发票给印刷厂。印刷厂是小规模纳税人,税额不能抵扣,全算入成本,然后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C公司。这样的税务处理算是比较亏的一种,合并甲公司和印刷厂来看,其不仅20.4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而且印刷厂在销售印刷品时还要支付3%的小规模增值税。如印刷厂销售印刷品给购货方C公司价格是140万,应付增值税是:4.2万元。(收取货款:144.2万元,印刷厂要在税局代开发票,C公司才可抵扣4.2万元的进项税,不然要C公司承担)20.4万元的税金需印刷厂承担, 若要税务筹划有一案可行:甲公司与印刷厂签订的是印刷加工合同,甲公司将纸张交给印刷厂,让印刷厂加工成印刷品,如:纸张是120万元,印刷厂销售印刷品给C公司价格是140万,则加工费应定价为:20万,则印刷厂可在当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元,税额0.6万元(可抵扣)。则甲公司支付印刷厂20.6万元(含税)加工费,加工完后,印刷厂可将货物给甲公司,甲公司再将货物销售给C公司140万,销项税23.8万元。(收取货款:163.8元,23.8可抵扣)。这样可节省20.4万元的增值税,C公司也可有23.8的进项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