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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由所涉案(事)件成员单位提议,经镇“大调解Р”工作领导小组或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同意,实时召开会议。Р (三)联席会议由镇“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或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召集。Р (四)联席会议召开前 5 日,对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或提请召开的单位将拟议的书面材料,印发相关成员单位先行研究。Р (五)联席会议对具体问题的处理,可采取下列方式:Р 1、经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可形成规范性文件的,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定出台相关文件。Р 2、经联席会议研究,需镇“四中心”或村(居)“大调解”协调中心进一步调研论证的问题,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交由承办单位继续深入调研,按联席会议要求,提交联席会议研究。Р 3、对问题复杂的、跨区域的矛盾纠纷或案件,视情况由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部门、单位牵头,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处理。Р 4、对事发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中江会龙镇辖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或案件(即三分离案件),则由最初处理的单位向镇Р“大调解”协调中心和镇委群工办报告备案,同时主动向案发地的“大调解”中心移交。Р 5、对经过“四中心”、又经司法程序及镇“大调解”协调中心仍不能处理的问题,则按镇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办法,建立包案工作组进行化解。Р (六)联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按会议纪要落实。Р 五、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和督办Р (一)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议定事项,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在执行中如遇需要变更议定事项等问题的,应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Р (二)对交由镇“四中心”或村(居)协调中心办理的案(事)件,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负责督办,对交由镇或村(居)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办理的案(事)件,由镇“四中心”督办。Р 六、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Р 七、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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