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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实务现状调查研究报告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重社会公众岁公信力的负面评价;第三,司法权地方化使地方性法规高于法律法规现象屡禁不绝,司法公信力失去法制根基。  Р    一个独立的具有高素质审判人员的有相应物质保障的司法机构的存在是法制运行的基本条件。在西方,司法独立被演绎到极致,了解西方宪政和司法制度的人都知道那里的民主体制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对行使公权力的人们设置了严密和严厉的监督机制,而惟独法官群体成为难得的例外。有学者提出我国的司法改革也需要在办公设施、审判场所等显性方面有所改变。这些是需要调整,物质保障是需要提高,但不是司法改革的重点。没有法律的公正、法官的独立,再气势威严的审判大厅也只能是意志控制的场所而不是实现公平的圣地。  Р    分析之下,司法地方化的产生有多种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管理体制的地方化。主要为:第一,司法机关属地方管理,司法权无形中受到制约;第二,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归地方,法官的职级待遇、职务升迁等都掌握在地方,在审判、执行中不得不考虑地方领导的态度行事;第三,司法机关的财力依赖于当地政府,司法无疑要维护当地利益。实际中,法官在当地生活,与行政、公安等必然经常性往来。如果一个严重案件涉及到当地有权力的部门人而另一方为平民百姓,除非证据充分法律规定确实,法官真正独立审判不受影响实在不是想象般容易。很多时候法官也是身不由己。有时判决判决引起一方愤怒,故意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人身攻击都不是没有出现过的事情。在现行的司法体系下,法院、法官要想真正实现独立,离理想尚远。这不是法官个人所能决定的事情,很多正直的法官心寸不满却对此无能为力,“他没有能抵抗来自行政的干预,因为他的一切身份乃至福利待遇都是这个行政系统和政权结构中的一环,除非他有勇气抛弃这一切,而他抛弃之后又很快有听话的人来接替他的位置”,不平之外只能期待大规模司法体制改革能够早早实现。  Р    (二)对“乡村精英”起用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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