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信用证还有指定的付款行,偿付行,承兑行,指定议付行等。Р5)汇票条款:包括汇票的种类,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及出票日期等。凡不需汇票的信用证无此内容。Р6)货物条款: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Р7)支付货币和信用证金额:包括币别和总额,币别通常应包括货币的缩写与大写,总额一般分别用大写文字与阿拉伯数字书写。信用证金额是开证行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有的信用证还规定有一定比率的上下浮动幅度。Р8)装运与保险条款:如装运港或启动地,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以及如何分批装运,转运的规定。以CIF或CIP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项下的保险要求,所需投保的金额和险别等。Р9)单据条款:通常要求提交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此外,还有包装单据,例如装箱单重量单,以及产地证,检验证书等。Р10)特殊条款:视具体交易的需要而异。常见的有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限装某船或不许装某船;不准在某港停靠或不准选取某条航线;具备规定条件信用证方始有效,等等。Р此外,信用证通常还有开证银行的责任条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文句,以及信用证编号,到期地点和日期,开证行签字和密押等。Р试简述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Р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Р如果信用证是由开证行为其本身的业务需要主动开立的,这类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中就不存在开证申请人,而只有开证行和受益人。这信用证被称为双名信用证。Р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出帐人。指想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人,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开证申请人为信用证交易的发起人。Р开证行。指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或为其自身行事,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人和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信用证一经开出,按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开证行负有承担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