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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宪法》离线作业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67KB

文档介绍
他权利的物质基础;是人的人格形成的主要契机;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支柱。Р(2)1982年宪法关于财产权规定的局限性Р宪法结构安排,将财产权放在总纲中规定,削弱了公民权利体系的完整性;Р财产权的范围,主要限于财产所有权;财产权的保护,缺乏明确的规范内容,同时存在着保障的不平等。Р(3)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完善Р将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肯定了私有财产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地位和价值,确认了国家不得侵犯和保护的义务。Р增加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Р通过确立财产权保障的三重结构,即不受侵犯条款、征收和征用条款、合理补偿条款,完善了我国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体系和保护结构。Р第六章选举制度Р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Р1、我国选举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民代表的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Р错误:我国选举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各级人民代表人大代表的选举。Р2、在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Р正确:依据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人民代表的选举中,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对被选举权作出特别的资格限制。Р3、依据选举法的规定,正在执行监禁的犯罪分子在选举期间一律停止行使选举权利。Р错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均准予行使选举权利。Р4、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选区一律按选民所在的单位划分。Р错误: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Р5、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Р正确:依据2010年选举法修改后的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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