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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Р Р 质量保证期制度Р 一、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和维护以上的车辆修竣后,必须填写出厂合格证,严格执行质量保证期。Р 二、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Р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Р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Р 三、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Р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Р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Р 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Р 四、由于托修方违反车辆使用和维护规定;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或托修方自购配件维修,所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由托修方负责。Р 五、车辆返修时,托修方必须出具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行驶里程依据,对照质量保证期第二条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承修方不予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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