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股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定期汇报单位的日常工作运行情况。各二级单位重大事项需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书面报主管部门相关股室,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Р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Р1、各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方案、重大决策、重点工作情况、重大违纪问题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对市业务归口部门的意见、建议等;Р2、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设机构调整撤并、选拔中层干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等重要人事工作;Р3、重要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重大经济合同,对外投资、合作合营、担保抵押、融资捐赠、单位内部经营方案、奖金分配方案等重要经济活动; Р4、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包括安全事故、群体事件等;Р5、其他重大决策、决定。Р第十八条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二级单位上报重要事项后,相关业务股室应于5日内审核提出建议,主管部门应于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Р第六章责任追究Р第十九条对区委、区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及有关规定以及重大决策、重大督查事项执行不力、消极应付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Р第二十条责任追究由主管部门会议决定,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责任追究的调查落实。对责任单位追究的形式主要是:责令整改并写出检查、通报批评、核减工作经费、取消评先资格等;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的形式主要是: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停发津贴补贴、作组织调整等。Р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针对不同的违反行为、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Р第七章附则Р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上报区政府办备案。用制度管人管事,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Р第二十三条有二级单位的党委工作部门、群团机关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