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Р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Р 3、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Р 二、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Р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先洗手消毒;Р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Р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Р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Р 三、聘用外单位兼职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管理要求与本单位从业人员相同。Р Р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申报制度Р 为了做好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保证我校师生的身体健康,提高校园公共卫生水平,特针对食堂工作人员建立本制度,以便准确及时地掌握食堂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加强监测,防止在校园内引起传染病的流行。Р 一、每天早晨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由食堂管理员对其进行晨检,对食堂工作人员当天的健康状况有所了解,并作好食堂工作人员的晨检记录。Р 二、如发现有体温超过37.5°C或者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咳嗽、咳痰等身体不适症状的,食堂管理员应督促其及时到医院进行诊治,同时对诊治结果进行追踪登记。Р 三、食堂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到岗者,食堂管理员也务必弄清其病情并进行追踪。Р 四、食堂工作人员如确诊患传染病者,食堂管理员必须向校医务室申报,由校医对其他密切接触的人员加强观察,同时对其工作场所加强消毒。Р 五、患传染病的食堂工作人员病愈后返校上岗,必须持正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交校医认同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