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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及外设维修管理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网处于完好通畅状态。Р第二章维修原则Р第五条计算机及外设维修要坚持尽量降低维修成本、努力提高维修质量的原则。计算机一般故障的维修原则由使用部门组织人员自行完成,局内条件不足的,可采取由规划发展部分类确定维修定点单位、签订维修协议等形式来保证计算机及外设及时维修。Р第六条在质保期、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计算机及外设,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负责维修。Р第七条属人为故意或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原因损坏的计算机,先按局有关管理办法处理后,再按本办法申请维修。Р第三章维修程序Р第八条计算机及外设出现故障后,使用部门须先填写《设备维修记录》,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同时填报《设备维修申报表》,及时报规划发展部处。对于在保修期内的,由规划发展部负责与厂家(供应商)联系,敦促其按照设备购置合同的约定进行更换或维修;对于已过保修期的,规划发展部处应及时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诊断,分析故障原因,提出维修方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维修。Р第九条一般故障,使用部门须先填写《设备保养维修记录》,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对于保修期内的,使用部门可直接处理,对于已过保修期的,使用部门要首先考虑自行维修;自行维修确有困难的,使用部门要将《设备维修申报表》及时规划发展部,由规划发展部和使用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维修方式,组织实施维修。Р第十条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应建立校级实验仪器维修档案和跟踪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实验仪器保修、维修和维修后使用中的问题,确保实验仪器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Р第十一条需外送维修或需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的计算机及外设,未经规划发展部审核同意,私自外送修理或送检,其费用由送修或送检部门自行承担。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二条本办法经2008年3月11日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试行。Р第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规划发展部解释。Р第十四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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