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首席民调员考试复习题参考答案 - 武汉市首席人民调解员考试复习题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69KB

文档介绍
次女梅乙,小女梅丙,1983年任氏去世,梅甲、梅乙分别于1987年、1988年远嫁他乡。1991年梅丙与本村李某结婚,婚后经常过来照顾梅某。1995年,梅某自书遗嘱,将其五间房屋由梅丙继承,并对遗嘱作了公证。1997年4月5日梅某去世,遗产包括该五间房屋和存款9000元。梅氏三姐妹因继承问题而发生争端。Р问:Р1、梅某所立遗嘱效力如何?Р2、遗产该如何分割?Р答:1、应为有效遗嘱;Р2、五间房屋通过公证遗嘱由梅丙继承,9000元存款由梅甲、乙、丙三女法定继承进行均分。Р案例十三、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Р 试分析:Р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Р 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Р答:1、无效。Р2、原因:(1)赵某(15岁),据《民法通则》为未成年人,无其他收入是限制行为能力;(2)房屋是其父母或家庭所有财产,赵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是无权处理该房屋;(3)赵某父母已明确表示不同意。Р案例十四、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合同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了解到丙公司欠甲公司70万元到期货款,甲公司不积极追收,于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财产,以偿还自己的借款。Р问:Р1、乙银行这一请求有何法律依据?Р2、若乙银行以此种方式实现债权共支出5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Р答:1、有法律依据。《合同法》73条,“因债务人急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的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Р2、由甲公司承担。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