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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名师名校长管理规定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宜兼任过多的行政职务,以便他们进行教改和培养教师;对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名师,应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跟班教学。Р(三)定期组织名教师名校长开展学术研讨,信息交流,参观学习和考察活动。Р(四)建立名师名校长考核评价制度。市级名教师名校长的考核工作,主要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建立考核档案。县(市、区)要根据职责、条件,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评价,并填写考核表,收集能反映履职情况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县(市、区)考核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并继续享受有关待遇,未公布人员自然消失称号,不再享受一切待遇。年度考核要求在8月底前结束。Р(五)建立有序流动制度。名教师名校长获得称号后的5年内不准调离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要求调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中跨县(市、区)、市地调动或调出教育系统的,须报市教育局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调动的,取消其荣誉称号,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终止。Р(六)切实做好名师名校长的服务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定期召开座谈会,从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工作,为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Р第五条名师名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教育部门调查核实,经市教育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撤销称号,取消有关待遇。Р1、在评选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Р2、连续二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累计三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已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Р3、不安心工作,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原工作岗位的;Р4、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Р5、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Р第六条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Р第七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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