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高校的实际情况。因此采用权责发生制应成为一般会计主体共同遵守的原则。白海泉、邓立华(2010)在《高校会计制度改革探析》中指出高校采用的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基础存在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其不能如实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负债,可能造成虚假的平衡现象;其次它不能全面反映单位资金运动和工作绩效,因此她提供的会计信息往往不能科学地提供资金运动情况和业务运作情况,不利于业绩考核。3、关于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程序和方法吴鸣、李文叶(2008)在《我国高校教育成本核算问题与对策》中认为教育成本计量的方法可以归纳为三类:统计调查方法、利用现有学校会计资料转换计算方法、进行教育成本核算方法。前两种就是统计分析法和会计调整法,第三种即为会计核算法。吴明芳(2008)在《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探析》中认为可以运用企业产品核算的分批法作为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基本方法。按照这种方法,以高校一学年提供的教育服务量作为教育成本的核算对象,按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开设成本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以一学年为会计期间归集和分配费用,进行成本核算和分析。作者还将核算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根据教育成本的概念,将教育事业支出划分为计入教育成本的支出和不计入教育成本的支出;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计入教育成本的支出计入当期教育成本的支出和不计入当期教育成本的支出;将当期教育成本的支出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将直接费用计入按专业、年级设置的成本明细账,将间接费用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按专业、年级设置的成本明细账,计算教育成本。李霞、冯景雯(2008)在《刍议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程序》中认为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程序可以参照企业的核算程序,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具体可以分为五个步骤:确定成本核算的对象和成本计算期;根据高校教育成本的特点,设置成本核算的会计科目;审核和记录应归集到教育成本项目的内容;归集、分配各项教育费用;计算教育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