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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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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使用海域。Р我国海洋功能区划的范围包括我国管辖的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毗邻海域除外)。Р(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Р《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这一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是全面铺开,而是先抓重点。第一,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是“重点海域”;第二,确定总量控制指标的不是对所有污染物,而是“主要污染物”;第三,排放控制数量分配给“主要污染源”,而不是分配给所有污染源。确定控制指标、分配排放控制数量的工作是由国务院而不是由地方政府来完成的。Р(三)排污收费制度Р《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排污收费制度与一般的排污收费制度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一,排污收费的对象是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陆地污染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各种船舶等。其二、排污即收费,超标即限期治理(第11条、第12条)Р(四)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制定Р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制定是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预见到的可能发生的海水突发性污染事件,事先制定抢救措施和实施抢救措施的步骤,以备在海上污染事故发生时按照拟定的方案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的法制化管理措施。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的处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第2款);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第1款第4项、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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