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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Р4.3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中(扩)试项目,须采用远程控制技术,并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DCS控制室应有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以保护人员的安全和各类运行数据的完整。Р4.4严格控制中试装置的规模,中试装置规模一般不超过小试规模的30倍。若确有进一步探索工业化生产工艺条件稳定性的必要,应在以上中试装置规模的基础上采用逐级放大的方式,以模拟工业化生产进行工艺扩试活动,且一般不超过中试规模的2倍。Р4.5某一产品的中试(扩试)装置运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的,须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严禁以中试(扩试)装置代替工业化生产装置运行。Р4.6中(扩)试装置启用前,应组织技术、工艺、设备、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装置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确认。Р4.7中(扩)试装置与生产系统、装置相关联的,须有紧急切断、隔离等措施。Р4.8首次投料及投料试验初期,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后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试验。Р4.9中(扩)试项目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根据试制过程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经重新审批后,可作为项目后续生产的技术支持。Р4.10中(扩)试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分析总结。Р4.11中(扩)试项目拟转化为生产装置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规定程序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产品(包括中间产品、副产品)属危险化学品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Р5.文件管理Р5.1试验单位应对新产品试制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试制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中(扩)试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送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Р5.2试验单位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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