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年×7年 3764.38元,总计为10217.59元。Р【管析】笔者倾向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Р一、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确定相关费用时,既要考虑到保护受害人以及依靠其抚养的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有数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即本案中抚养义务人有5人,那么赔偿义务人仅承担抚养费的1/5。Р二、在受害人有两个以上需要其抚养的被抚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额。也就是指,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也只是一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额,至于受害人在伤残或死亡前实际支出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多少,均不在考虑之中。本案中,被抚养人有两人,抚养义务人有5人,且有共同赔偿年限6年,那么每一抚养人的费用为:2688.84元/年Р÷5人 537.77元/年,也就是每一个人的年赔偿额为537.77元/年,两人共计1075.54元,没有超过当地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2688.84元/年。因而,两被抚养人的抚养年限为共同的6年即12年,加上李冬莲的7年。故赔偿义务人赔偿的生活费为537.77元/年×6年×2人+537.77元/年×7年 10217.59元。Р三、虽然第一种观点的计算结果和第三种观点计算结果相同,但所应用的法理却是截然不同。当被扶养人为数人时,首先计算获赔年限,然后看在共同的获赔年限里,每一个被扶养人的可获年赔偿总额是否超过年赔偿总额累计数的限制。即两个人的赔偿数额是否超过当地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总额。如超过则要分别计算各自年赔偿额所占比例,在此基础上计算各自在共同获赔年限中的赔偿额,如若不超过则直接计算各自可获赔偿额,最后将个别被扶养人单独的获赔年限加进去,则可以直接计算其可获赔偿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