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而没有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再分包的权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从而禁止了劳务作业承包人的再分包。原建设部、工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示范文本)》(GF—2003—0214)第二十八条约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可见,我国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再分包持否定态度。因此,管理办法明确了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接的劳务再次分包的属于违法分包。Р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Р劳务分包单位只能承接劳务分包工程,而劳务分包只能计取劳务及与提供劳务相关的小型机儿辅材等价款。如果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则不符合劳务分包的特点,实质上己构成了专业分包。在实践中,有些劳务分包单位以劳务分包之名,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专业工程。本项细化了以劳务分包之名承接专业工程的情形,规定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忧用的,属于超越资质承接专业工程,应认定为违法分包。Р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Р本项所述情形为兜底条款。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法律法规”应当仅指法律和和行政法规,而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Р以上八种违法分包情形,第一种至第四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分包情形,管理管理对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了更精确的规定;第五种至第七种是与劳务分包相关的规定,由于法律法规未对劳务分包进行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又存在大量违法的劳务分包,因此,第五种至第七种规定规定了如何认定违法劳务分包;第八种情形是兜底条款,违法分包会随着司法实践呈现处不同的形式,为了保证条款的完备性和实用性应有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