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Р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Р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Р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Р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Р第三十一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Р第九条对临街单位实行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Р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Р第二十九条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Р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Р(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纸钱、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Р(二)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粪便,将垃圾扫入排水井、下水道;Р(三)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焚烧垃圾等物品,屠宰家禽、家畜等动物;Р(四)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Р(五)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Р第三十二条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