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有关投资蒙古国矿业应该注意的问题之研究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未与各方利益主体进行过任何磋商。这一立法过程引起投资者对该国政府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以及法规环境的关注。Р Р蒙古国的《暴利税法》规定对金矿和铜矿开采分别征收68%的税款。金矿的暴利税是在金价为500美元/盎司的情况下开征的,2008年该国议会把暴利税起征点提高到850美元/盎司。铜矿暴利税的起征点为2600美元/吨。矿业界抱怨说,如果再加上该国其他税收,对铜矿开采征收68%的暴利税实际上相当于对高出最低铜价的全部收人征收100%的税款。所幸的是,蒙古国议会已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决定将于2011年对铜精矿和黄金制品停征暴利税。Р Р(四)省政府法令的影响Р Р在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方面,省政府官员通常会肆意利用职权阻止行使按照现行法律授予的采矿权。例如有媒体说,一些省政府官员利用职权把土地定为特定专用区,以盗用采矿和勘查租地。省级管理者的通常做法是,把从未耕作过的土地或旅游者未曾踏上的土地分别划分为农用土地和文化旅游区,这样矿主们就无法获得地下资源,因为省政府宣称,采矿活动会对某个“子虚乌有的”农场造成损害。Р Р另一个问题是,地方官员有权对用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做出诊释,而中央政府对于驳回地方管理者的消极诊释常常犹豫不决,尽管后者另有动机。由此造成的结果是,用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持有者不得不停「数月,使资源开发受到影响。Р Р值得注意的是,蒙古国现行的《矿产法》中既没有明确限定省政府对矿产勘查和开采许可证及特定使用权的控制范围,也未针对在省和县辖区内开展矿业活动时省和地方当局如何行使其权利提出指导意见。面对这些模糊不清的权限,中央政府对规章制度常常给出与省政府不同的描述,从而在各方利益主体之间造成行政冲突。持有矿产勘查和开采许可证的蒙古国人和外国人都建议政府尽快听取投资者的看法,因为他们冒着损失其经济法权的风险,长此以往会吓跑境内投资者。Р Р(五)县级许可证撤销权在扩大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