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 纳税调整增加XX元或纳税调整减少XX元。Р【提示与说明】Р(提示说明:调整所依据的文件及主要内容等,原因如未确认收入的原因、科目等)。Р政策依据:Р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Р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Р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Р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Р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Р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Р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Р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Р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Р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Р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