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Р(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Р(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Р(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Р(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Р(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Р(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Р客票;Р(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Р(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Р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Р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Р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⑻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Р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Р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 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Р第六章附则Р第四十条依法设立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性管理。Р水路运输辅助业务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诚信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对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会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Р第四H条本规定自n年3月1日起施行。n年4月 20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和XX年1月5日交Р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1号发布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