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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ppt  |  页数:80 |  大小:2328KB

文档介绍
时又对排污收费政策进行诸多改良,如取消超浓度、超总量加倍征收规定,对目前不易监测的污染物因子暂不纳入征税范围。二是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科学确定纳税人和税额标准。根据2014年将主要污染物收费标准由0.6元、0.7元提至1.2元、1.4元每当量,现行税法对大气、水污染物最低税额分别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1.4元;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排放行为不征税,只对其超标准排放的行为才征税;对农业生产(规模化养殖除外)、移动污染源、符合规定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暂免征税。三是按照便利征管原则合理确定税基。先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收费项目平移作为税目征税。对于二氧化碳,目前不征税;取消对建筑噪声征税,减少工业噪声档次并降税负,取消对VOC和林格曼黑度征税。赋予省级人大一定的地方环境税立法权,可增加计税污染物种类、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规定等。四是按照减少污染物排放原则科学设计税收减免。包括五种免税情形,二档优惠税率。发挥政策激励导向。(三)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意义和作用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职能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同时,有利于环境监测和治理能力的提升。2目录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第二部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一)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2条《环境保护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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