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Р程序的规定.其实,对诉讼外调解协议进行司法Р确认准用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是不妥当的.这误Р解了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混淆了司法确认程序Р与简易程序的本质区别.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程Р序有两类:一类是诉讼程序,另一类是非讼程序.Р简易程序是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Р序,本质上属于诉讼程序的范畴,而法院对诉讼外Р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以当事人对该调解协Р议没有争议为前提的,法院在诉讼外调解协议真Р实,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确认其效力,这一司法确Р认程序本质上属于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目Р的——解决纠纷不同,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Р认程序的目的不在于解决纠纷,而是在纠纷通过Р诉讼外调解解决以后确认这种纠纷解决的效力,Р预防纠纷的再发生;与诉讼程序具有争讼性,存在Р权利义务发生争执的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不同,诉Р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没有争讼性,不存Р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并且没有相对人,司法确认Р程序中当事人只有一方,且都是申请人;与诉讼程Р序通常追求慎重正确裁判的价值目标不同,诉讼Р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通常以简易迅速处理Р为价值取向.因此,在对诉讼外调解协议进行司Р法确认时,法院要遵循非讼原理,而不适用诉讼原Р理.为此,法院在对诉讼外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时,Р不再适用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公Р开原则,而应当遵循职权探知主义,书面原则,不Р公开原则等基本原则.Р(一)职权探知主义Р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应当贯彻辩论Р主义,而在对诉讼外调解协议审核确认过程中,法Р院应当遵循职权探知主义.具体来说,法院可以Р并且应当依职权探知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有关事Р项,法院审查的范围不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当事Р人未提出的事实,法院也可以考虑;当事人自认的Р事实,不能约束对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法院Р为了审查诉讼外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