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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学校责任承诺书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并处罚款。Р 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Р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Р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八章附则Р 第四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Р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Р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业务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Р附表:Р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Р 第一类Р 1.1-苯基-2-丙酮Р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Р 3.胡椒醛Р 4.黄樟素Р 5.黄樟油Р 6.异黄樟素Р 7.N-乙酰邻氨基苯酸Р 8.邻氨基苯甲酸Р 9.麦角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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