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移送异地管辖案件的涉案财物;Р(三)从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外的第三人处扣押的财物;Р(四)可能用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财物。Р第八条对扣押的违禁品、易腐易烂及其他不易保管物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Р第九条采取扣押措施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严格遵守扣押期限的规定,不得久扣不决。Р第十条对已移交财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涉案财物的退还、发还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数额较大(具体数额各县分局自行确定)或需采取收缴、追缴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由办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呈请所属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Р第十一条随案移送或经批准退还、发还的涉案财物,由办案民警凭移送或发还报告从财务管理部门或物证室领取后移交或发还。Р第十二条对在执法办案中违法扣押财物、违规保管以及扣押后挪用、调换、保管不当、错误发还的,依照相关规定,根据违法的事实、后果等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或刑事责任;引起国家赔偿的,同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Р第十三条涉案财物的扣押管理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法制部门应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执法不规范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纠正。六、**市公安局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工作规范一、为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