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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四川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净整洁,不能私自在墙上、地上张贴海报、涂鸦,不得私自更改线路。入驻期间的办公场地布置要服从管委会安排。第十二条入驻项目应遵守的有关规定:(一)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二)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校签订的《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三)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服从学校管理,注意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项目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项目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四)入驻项目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项目经营场地进行转包;(五)遵守其他有关规定。第六章入驻项目转让与退出第十三条创业孵化项目因项目负责人变更时,必须提前15天向管委会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项目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第十四条创业项目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第十五条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出退出通知,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企业法人代表毕业离校两年(含两年)以上;(三)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四)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五)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的。第十六条入驻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后的30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将强制清出。第七章违约责任及处理第十七条入驻项目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四川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入驻的创业项目。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四川农业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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