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Р 国 家 保 密 局Р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Р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Р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包括:Р(一)机密级。Р1、泄露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Р2、泄露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Р3、泄露会严重损害国家的形象和声誉的。Р(二)秘密级。Р1、泄露会妨碍生产安全事故的正常调查处理或影响的社会稳定的;Р2、泄露会给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Р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应按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Р第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Р第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Р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目录Р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目录Р序号Р国家秘密事项名称Р密级Р保密期限Р控制范围Р1Р注册工程师和安全评价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试卷(含备用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Р机密Р启用之前Р参与命题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Р2Р涉及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所安全生产的敏感信息Р机密Р20年Р相关人员Р3Р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证据等Р秘密Р公开前Р事故调查单位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Р4Р尚未公开的注册工程师和安全评价考试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Р秘密Р考试结束之前Р参与命题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Р5Р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Р秘密Р长期Р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