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阶段一:安居工程起步阶段(1995年-1997年)1995年1月20日出台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标志着安居工程在我国全面起步,其计划在原有住房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筑面积1.5亿平方米,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安居工程住房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Р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房,不售给高收入家庭。这一阶段我国住房的主要模式为集资合作建房和安居工程两种方式,同时实物分房还没有完全取消。阶段二:保障性住房体系初步确立阶段(1998年-20**年)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标志着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已经全面建立起来。新的住房保障体系主要分三个层次:Р一是面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这是救济性的,基本不需要贫困家庭出钱,完全依靠政府救济。廉租住房的核定标准是双困标准,即收入和现有住房面积的双困。Р二是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这是援助性的,即政府贴一部分,个人掏一部分。Р